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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,楊某收取李某2萬元,承諾為其孩子辦理入學,后來事情沒有辦成。2016年8月5日,楊某向李某出具2萬元借條,并承諾近期還款。之后經李某多次催要,楊某拒絕還款。李某認為楊某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重大損失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楊某支付借貸款項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、楊某均認可楊某收取李某的2萬元是為了給李某的子女辦理入學的費用,而楊某作為一自然人,并非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,無權收取李某子女入學的任何費用。故楊某收取的2萬元款項,實際是一種請托行為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第八條規定: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不得違反法律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”因此,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。
之后,李某不服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認為,李某與楊某以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不正當方式實現目的,其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,應當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,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李某的上訴。
法官說法:
在民事活動中,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。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,符合善良風俗,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。所謂公序,即社會一般利益,包括國家利益、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。所謂良俗,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,包括社會公德、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。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要求楊某支付借貸款項是否應予支持。正如法院審理認為的,李某主張的并非不當得利糾紛,而是按民間借貸糾紛主張的權利,其真實原因是楊某為了給李某的子女辦理入學的費用,實際是一種請托行為,明顯違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規則,自始就不受法律保護,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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